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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12月20日第2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將於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適用範圍,輔助性崗位界定,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跨地區派遣社會保險,法律責任和過渡期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它的頒佈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權利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規範勞務派遣,涉及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係和切身利益調整,可以預見,《暫行規定》的實施,將在勞動關係領域產生重大影響。作為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應當高度關註並積極推動《暫行規定》實施,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將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基層工會,特別是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工會,直接面對被派遣勞動者,更應當也更有條件在推動《暫行規定》貫徹實施、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發揮積極作用。
  一、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積极參与勞務派遣用工調整方案制定。《暫行規定》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據此可以推知,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是超比例使用勞務派遣單位的一項重要和緊迫的工作。
  調整用工方案涉及被派遣勞動者切身利益。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務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關係無勞動,與用工單位有勞動無關係”,其勞動過程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因此,用工單位雖然並非用人單位,其行使的卻是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權、勞動報酬分配權及其他一些法律規定屬於用人單位的權利。此次調整勞務派遣用工的方案,《暫行規定》規定也由用工單位制定,依此推知,參與調整勞務派遣用工方案制定的相關民主權利,也應當由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工會代表被派遣勞動者行使,或者由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工會會同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共同行使。用工單位工會要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個別訪談等形式,廣泛聽取勞務派遣工意見建議,代表他們參與用工企業制定調整用工方案的全過程,並及時將方案制定情況向被派遣勞動者通報。方案形成後,用工單位工會應當及時將方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意見建議,就方案完善與企業方進行平等協商。
  二、依照法定程序,積极參与輔助性崗位界定工作。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並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內涵作出了規定,將輔助性工作崗位界定為“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由於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對認定同一崗位是否屬於主營業務存在差異,無法做出統一規定,《暫行規定》將輔助性崗位的認定交由用工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併在用工單位內公示”。這種表述,是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履行的民主程序的要求,也是對用工單位工會在規範勞務派遣用工中協商民主權利的重申。其意義在於,用工單位在確定輔助性崗位工作中必須吸收工會參與,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用工單位工會,意義則在於,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企業輔助性崗位認定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及時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組織全體職工討論,否則將承擔不作為法律責任。鑒於輔助性崗位的認定涉及專門知識或技能,為行使好民主權利,工會應認真做好協商前的準備工作,提前熟悉相關業務或聘請專業人員作技術顧問,保證所提意見建議的科學性合理性,使《暫行規定》通過協商民主程序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制度設計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三、協助相關方面處理好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促使勞動關係平穩過渡。超比例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企業,一般採取轉、退、包三種方式減少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逐步達到法定用工比例。“轉”是通過一定考核形式將選拔出的勞務派遣工轉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即勞動合同制職工。“退”是把部分勞務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包”是把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業務相對獨立的車間或生產線承包給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接管超比例使用的勞務派遣工。
  用工單位將勞務派遣工轉、退、包過程中,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面臨不同程度的損害風險,工會應在以下幾方面履行好職責:一是積极參与勞務派遣職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競爭上崗方案的制定,促使方案科學合理公平公正並監督其嚴格實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二是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密切協作,與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加強溝通,依法處理好被退回的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係。關於退回和不得退回的情形,《暫行規定》有明確規定,工會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清退。對於法定可以退回的被派遣勞動者,工會要監督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密切關註被外包的勞務派遣工的思想動態和利益訴求,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這部分職工的勞動關係過渡工作。對於接受外包的勞務派遣工,工會要督促用工單位依法處理勞務派遣協議;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督促外包公司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四、開展行之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避免和積極化解勞動糾紛。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在推動《暫行規定》實施中,開展大規模深入持久的學法用法活動,是基層工會可以大有可為的工作之一。這其中,工會工作者自身要先學先懂。要利用《暫行規定》頒行的時機,進一步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學習工會法關於工會職責的相關規定,全面掌握立法精神,準確理解法律條文,做好向職工開展法律宣講的知識儲備工作。其中,要有針對性地學習掌握工會履行民主權利的程序、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支付等的法律規定,在學好學懂基礎上,採取易於被職工特別是被派遣勞動者接受的方式宣講,使相關法律規定為每一位勞務派遣工熟知,避免職工因不知法不懂法造成勞動糾紛。要為遭遇勞動糾紛的勞務派遣工及時提供法律服務,引導和幫助他們依照法律規定合理有效地表達訴求。要警惕大規模勞動糾紛苗頭。有群體勞動爭議發生跡象時,要及時瞭解情況並向上級工會反映。要積極協助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勞動關係突發事件處理,確保《暫行規定》實施中,用工轉制平穩進行。
  (作者為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法規處處長)
  (原標題:基層工會在推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施中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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