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引發肢体衝突受傷。張某將胡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2400餘元。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判決胡某賠償646.7元。
  張某起訴稱,2012年6月2日,在昌平區陽坊鎮溫陽路北路口,他與胡某在駕駛過程中因行車問題發生口角。之後他將車開至胡某的車前將其逼停,雙方下車後發生肢体衝突。張某被打傷。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胡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2493元。
  胡某辯稱,當時張某的車逆行,其突然並過來。為躲避張某,他急剎車並打輪,坐在後面的女兒撞到了車窗上。當時他嚷了一句就開走了,但張某開車追上來將他逼停。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打鬥的起因、雙方的年齡及身體狀況、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本案的其他具體案情,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胡某賠償646.7元。  (原標題:逆行並道引發口角男子逼停對方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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